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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案例 | 擅自转播12场世界杯赛事,这家公司被判赔偿央视54万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北京河马能量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文书摘要
案号 | (2019)京0108民初21297号 |
案由 | 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
合议庭 | |
书记员 | 洪嘉君 |
当事人 | 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琳,石琪薇,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北京河马能量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 |
裁判结果 | |
裁判时间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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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8民初21297号
当事人
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0号1号楼、2号楼。
法定代表人:钱蔚,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琳,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琪薇,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河马能量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6233室。
法定代表人:刘维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超,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眉,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国际公司)与被告北京河马能量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马能量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央视国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琳、石琪薇,被告河马能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超、洪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事实和理由:央视国际公司经国际足球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足联)和中央电视台(以下简称央视)授权,拥有在大陆地区对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比赛进行转播的权利。赛事期间,央视国际公司发现河马能量公司未经授权,在其运营的“Hao球官网Hao球TV”网站(网址为www.haoq.tv,以下简称涉案网站)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包括丹麦对澳大利亚、法国对秘鲁、阿根廷对克罗地亚、巴西对哥斯达黎加、尼日利亚对冰岛、塞尔维亚对瑞士、比利时对突尼斯、韩国对墨西哥、德国对瑞典、英格兰对巴拿马、日本对塞内加尔以及波兰对哥伦比亚在内的十二场足球赛事(以下统称涉案十二场赛事)的在线直播,河马能量公司的行为完全替代了央视国际公司网站的传播效果,分流了本应属于央视国际公司网站的用户流量,侵犯了央视国际公司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本院查明
一、与涉案赛事授权有关的事实
2009年4月20日,央视出具《授权书》,其中载明:央视将其拍摄、制作或者广播的,享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或者获得相关授权的,央视所有电视频道及其所含之全部电视节目(包括但不限于现有及今后之:……体育赛事……),通过信息网络(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络、移动平台、IP电视、车载电视等新媒体传播平台)向公众传播、广播(包括但不限于实时转播或延时转播)、提供之权利,授权央视国际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独占行使,并授权央视国际公司作为上述权利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交易的独家代理。央视国际公司作为上述权利的独占被授权许可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主张、行使上述权利,可以许可或禁止他人行使或部分行使上述权利;可以针对侵权行为(包括在本授权书签发以前的侵权行为),以其自己的名义或委托律师等第三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行政投诉、提出索赔、谈判和解、提出诉讼、申请强制执行、获得赔偿等在内的各种法律措施。前述所有授权内容自2006年4月28日起生效,至央视书面声明取消前述授权之日失效。
2018年8月14日,国际足联行政副秘书长MarcoVilliger和国际足联董事ThomasPeyer作为代表共同向央视出具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比赛媒体权利的确认函,主要内容为:根据国际足联与央视2017年11月6日签署的协议相关条款确认(i)央视有权通过免费和付费的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明确排除澳门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台北(台湾)】(区域)以直播、延播、点播的方式传播赛事;(ii)直至2018年12月31日,关于赛事的开发使用,央视被授予专有的电视播放权利、手机移动平台传播权利和互联网传播权利,以及非专有的音频广播权利(媒体权利);(iii)央视有权将上述媒体权利(或媒体权利的任何部分)分授权给任何第三方在区域内进行开发使用;(iv)为保护和行使国际足联授予的央视的上述媒体权利,央视有权对第三方在区域内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动、诉讼或相关措施。
央视国际公司基于上述证据主张涉案赛事直播公用信号所承载的连续画面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下简称电影类作品),其经授权取得以直播、延播、点播等方式对涉案赛事进行网络传播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河马能量公司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国际足联仅授予央视维权权利,但未授权央视将维权权利进行转授权的权利,故其认为央视国际公司不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二、与被诉行为有关的事实
央视国际公司主张,河马能量公司通过其运营的涉案网站,向公众提供涉案十二场赛事的实时直播,侵害了其享有的“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违反了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之规定。此外,央视国际公司还主张上述侵害著作权的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8年10月12日,上海市静安公证处作出的(2018)沪静证经字第1563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1563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6月21日,央视国际公司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已经连接互联网的电脑进入baidu.com搜索“好球TV”,点击搜索结果中第一项“Hao球官网Hao球TV”进入涉案网站,打开涉案网站的“直播”页面并点击“6月21日”项内的“丹麦vs澳大利亚”后的“CCTV5(CNTV无插件)”,可观看涉案赛事节目直播。赛事播放前有数秒广告,广告播放结束后进入赛事直播画面,直播画面左上角显示有“CCTV5体育”的标识,右上角显示“丹麦:澳大利亚直播”字样以及比赛时长和比分。返回涉案网站的“直播”页面,依次点击“6月21日”项内的“法国vs秘鲁”和“6月22日”项内的“阿根廷vs克罗地亚”后的“CCTV5(CNTV无插件)”,均可在相应时间观看对应赛事的直播。
2018年10月12日,上海市静安公证处作出的(2018)沪静证经字第1562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6月22日,央视国际公司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已经连接互联网的电脑重复第1563号公证书中的取证步骤进入涉案网站的“直播”页面,可在相应时间观看巴西vs哥斯达黎加、尼日利亚vs冰岛以及塞尔维亚vs瑞士三场赛事的直播,相应直播画面所显示内容与第1563号公证书所记载的内容一致。
2018年10月12日,上海市静安公证处作出的(2018)沪静证经字第1593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6月23日,央视国际公司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已经连接互联网的电脑重复第1563号公证书中的取证步骤进入涉案网站的“直播”页面,可在相应时间观看比利时vs突尼斯、韩国vs墨西哥以及德国vs瑞典三场赛事的直播,相应直播画面所显示内容与第1563号公证书所记载的内容一致。
2018年10月12日,上海市静安公证处作出的(2018)沪静证经字第1599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6月24日,央视国际公司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已经连接互联网的电脑重复第1563号公证书中的取证步骤进入涉案网站的“直播”页面,可在相应时间观看英格兰vs巴拿马、日本vs塞内加尔以及波兰vs哥伦比亚三场赛事的直播,相应直播画面所显示内容与第1563号公证书所记载的内容一致。
根据前述公证书,央视国际公司主张河马能量公司未经合法授权提供涉案十二场赛事的实时直播,侵害了央视国际公司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河马能量公司认可涉案网站由其运营,并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不认可上述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其认为央视国际公司与涉案赛事节目无利害关系,无权进行相应的证据保全,故不认可公证书的证明效力。
三、与经济赔偿有关的事实
为证明河马能量公司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央视国际公司提交了:1.央视官方网站中发布的《中央广播电视总台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版权声明》,其中载明:2018年6月14日至7月15日,第21届国际足联世界杯足球锦标赛将在俄罗斯举行,根据国际足联授权,央视拥有本届世界杯中国大陆地区独家全媒体转播权及分授权权利。央视将通过电视频道、央视网站、新媒体客户端等全程直播本届世界杯全部比赛场次,并呈现精彩纷呈的世界杯相关节目。未经央视书面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在中国大陆地区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移动通讯网、IPTV、互联网电视、移动媒体电视、各类应用软件及其他任何视频转播技术或平台以直播、延迟播出、点播、轮播、下载或剧场院线播放、公共场所播放等其他任何方式使用2018年世界杯比赛的音视频节目内容、广播电视信号或任何相关素材。根据与国际足联达成的协议,央视负有维护世界杯节目权益、打击盗版盗播行为的法律义务。为此,央视将联合各方加大维权力度,依法采取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有效措施坚决打击任何侵犯世界杯节目版权的盗版盗播行为。2.国家版权局官方网站中发布的《2018年度第五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其中载明获得2018年第21届国际足联世界杯相关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网络服务商为央视、咪咕和优酷,并列明了相应的播放平台和授权期限。
央视国际公司另主张涉案赛事知名度高、商业价值大,河马能量公司所实施的被诉行为给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为此央视国际公司提交了:1.凤凰网(wemedia.ifeng.com)中2018年7月27日发布的标题为《2018俄罗斯世界杯收视总结》的文章打印件,该文章称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电视直播有1.02亿观众收看。2.央视国际公司与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咪咕视讯公司)签订的《2018年世界杯合作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央视国际公司授权咪咕视讯公司通过咪咕新媒体产品渠道以直播、点播以及提供时移服务的方式传播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央视官方节目、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新媒体节目和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VR/AR节目,授权金额为1 006 600 000元。
河马能量公司对上述证据的形式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1.版权声明落款并非央视国际公司,该声明与央视国际公司无关;2.凤凰网中文章内容的客观性无法确认,不认可其关联性和证明目的;3.央视国际公司与咪咕视讯公司之间的合作与本案无关,且无法证明已经实际履行。
河马能量公司辩称其行为没有分流涉案赛事节目的相关受众,未对央视国际公司产生实际影响,并为此提交了(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6854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河马能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已经连接互联网的电脑进入百度统计网(tongji.baidu.com),登录后查看涉案网站2018年6月20日至6月30日的浏览量、访客数、平均停留时长等数据,显示该时期内涉案网站的浏览量为118868,访客数为65225,平均停留时长2分13秒。随后,对包括www.haoq.tv/Home/Live/blank/id/4447.html在内的十二条链接的浏览量、访客数、平均停留时长等数据进行查询,其中浏览量最高为73,访客数最高为43,平均停留时长最长为5分33秒。河马能量公司称公证书所取证的十二条链接为涉案十二场赛事节目的直播链接,总浏览量仅为819,该公证书可证明通过涉案网站观看涉案十二场赛事的人数极少。央视国际公司对该公证书的形式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涉案网站的相关数据可由河马能量公司自行修改,故不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
央视国际公司另主张河马能量公司赔偿其合理开支,但未对此提交相关证据。上述事实,有央视国际公司提交的媒体权利确认函、授权书、公证书、网页打印件、合作协议,河马能量公司提交的公证书等予以证明,本院的开庭笔录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案中,央视国际公司主张其受保护的内容为涉案赛事直播公用信号所承载的连续画面,并认为上述连续画面构成电影类作品。判断央视国际公司的上述主张是否成立,关键在于判断涉案赛事节目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是否摄制在一定介质上进行传播。对此,本院考虑到:第一,涉案赛事直播公用信号所承载的连续画面包括运动员比赛活动的画面、现场观众的画面、现场的声音、球队及比分字幕、慢动作回放、射门集锦等。运动员比赛活动的画面以及现场观众的画面是通过对多个机位拍摄的画面切换、组合而成,这些画面由预先设置在比赛现场的多台摄像机从多个机位进行拍摄形成,画面表现包括全场、半场、球门区、多个运动员特写、单个运动员特写等,慢动作回放以及射门集锦穿插其间。上述画面体现出涉案赛事节目在制作过程中,大量运用了镜头技巧、蒙太奇手法和剪辑手法,在机位的拍摄角度、镜头的切换、拍摄场景与对象的选择、拍摄画面的选取、剪辑、编排以及画外解说等方面均体现了摄像、编导等创作者的个性选择和安排,故具有独创性,符合电影类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另外,(2020)京民再12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2014年巴西世界杯赛事直播公用信号所承载的连续画面具有独创性,而2014年巴西世界杯与涉案赛事均为国际顶级足球赛事,在节目制作过程中的机位设置、拍摄方法、剪辑技巧等方面具有高度可比性,故(2020)京民再127号民事判决书亦为本院的上述认定提供了参考。第二,涉案赛事节目的比赛画面系由摄制者在比赛现场拍摄并以公用信号方式向外传输,赛事画面在由不同摄像机采集拍摄后的选择、加工、剪辑及对外实时传送的过程,实质上就是选择、固定并传输赛事节目内容的过程,否则直播观众将无从感知和欣赏赛事节目内容。因此,涉案赛事节目在网络上传播的事实足以表明其已经通过数字信息技术在相关介质上加以固定并进行复制和传播,故符合作品一般定义中“可复制性”的要求和电影类作品定义中“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要求。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涉案赛事节目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电影类作品。本案中,河马能量公司虽辩称央视国际公司无权提起本案诉讼,但未提交充分的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
河马能量公司认可涉案网站由其运营,亦认可涉案网站中提供了涉案十二场赛事的直播,但辩称其仅提供链接服务,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对此,本院认为从央视国际公司提交的公证保全证据来看,点击播放涉案网站中的十二场涉案赛事节目时,播放页面均未发生跳转,视频播放页面的域名均与涉案网站一致,央视国际公司提供的证据可初步证明涉案网站直接提供了涉案十二场赛事的直播画面。河马能量公司虽辩称其提供的是深层链接服务,但并未对此提交证据,故本院对其辩称不予采信,确认河马能量公司未经央视国际公司许可,直接提供了涉案十二场赛事的直播画面,侵害了央视国际公司对涉案赛事节目享有的著作权。
关于河马能量公司是否系侵害央视国际公司所享有的“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是为作品的著作权人设置的“兜底”权利条款,基于著作权权利法定原则的要求,适用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规定的“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规制被诉侵权行为,一般应考虑如下因素:权利人主张的权利是否无法落入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十六项的保护范围;对被诉侵权行为若不予制止,是否会影响著作权人相关权利的正常行使;对被诉侵权行为若予以制止,是否会导致创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重大利益失衡。本案中,涉案赛事直播行为并不属于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十六项的保护范围;结合央视国际公司提交的授权材料及涉案十二场赛事本身来看,若对被诉直播行为不予制止,将严重影响央视国际公司在网络环境下正常行使涉案赛事节目的权利;而对涉案赛事节目提供著作权保护,并不会导致体育赛事节目的创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重大利益失衡。因此,本案存在适用“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对涉案赛事直播行为进行调整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综上,河马能量公司侵犯了央视国际公司对涉案赛事节目享有的“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对于央视国际公司主张被诉侵权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意见,鉴于被诉侵权行为已通过著作权法进行评判,故本院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同一行为重复判断,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再予以支持。
央视国际公司要求河马能量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双方未举证证明央视国际公司的实际损失和河马能量公司的侵权获利,本院综合考虑以下情形酌情确定:第一,涉案赛事是国际顶级足球赛事,该比赛及其现场直播、转播等具有较高商业价值;第二,河马能量公司作为主要提供足球赛事相关内容的网站经营者,未经合法授权传播2018年世界杯比赛中的十二场赛事直播,侵权主观恶意明显;第三,无证据显示涉案网站的访问量大及被诉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广。综上,本院酌情确定河马能量公司赔偿央视国际公司经济损失480 000元。关于央视国际公司主张的合理开支,央视国际公司虽未提交相关证据,但考虑到本案确有律师出庭及公证取证情形,本院对其中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河马能量体育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80 000元及合理开支60 000元;
二、驳回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 800元(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负担23 8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河马能量体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尹 斐审 判 员 李莉莎审 判 员 刘佳欣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洪嘉君